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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到超市购物,停在停车场的车被划受损,超市该不该担责?近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今年3月30日,苏先生到包河区某超市购物,把自己的私家车停放在停车场,出来时,他发现车子右侧前门被严重划损。苏先生找到超市相关负责人交涉,要求赔偿,但遭拒,无奈之下,苏先生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超市方辩称,停车场未收费,也没有相应的保管义务,苏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车损是在其停车场发生的,因此,超市不应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超市提供的停车场是经营、服务场所的延伸,被告对停放在其停车场的消费者的车辆负有保管的责任。而且未有证据证实原告车辆在进入其停车场时已经被损坏,因此对原告车辆损坏的直接损失被告应当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超市赔偿苏先生车损鉴定费、修理费、拖车费及保管费共5179元。
(张建本报记者杨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