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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确立规定合格投资者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 16: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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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席锋宇 根据当前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的情况,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修订草案借鉴现行非公开募集基金实践和国外立法情况,新增第十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和登记制度。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基金行业协会申请注册或登记,另一方面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应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规定了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

  本章还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同时本章还对豁免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进行了规定,仅要求其事后报备。规范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托管和基金合同必备条款。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解释了关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范围的相关情况。

  她说,基金法主要规范基金的募集和运作行为,从而保护基金投资者权益,防范非法集资。基金的投资方向属于基金投资策略的自主选择,法律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此次修订草案借鉴国外基金立法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规定,并适应其投资运作的需要,对其投资方向也适当放宽,可以投资于上市证券或者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等其他证券。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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