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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改商”违法所得将没收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6日 15: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中心-中国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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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将负法律责任。昨日上午,在合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上,《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提请审议。

  草案规定,如果要修改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用地指标,不仅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草案还加强了对临时建筑的管理,要求临时建设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届满或因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提前拆除的,应当及时拆除。同时,临时建筑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草案还特别提出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法律责任。明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使用性质,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的,每逾期一日按改变使用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市场星报――记者 俞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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