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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规范券商研报和分析师执业行为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15: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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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业协会19日晚间发布《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和《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提出防范发布研报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加强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和证券分析师等相关人员责任控制,维护发布研报的独立、客观和公平性。规定自9月1日起实施。

  加强研报质量控制关

  为维护研报的独立、客观和公平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对券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出诸多明确要求,具体包括:销售服务人员不得干涉研报的制作、观点和发布时间;研报发布前,不得向特定客户、上市公司泄露研报发布时间、观点和结论;建立健全研究与投行业务信息隔离墙制度,遵循静默期安排;建立合理的发布研报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机构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

  此外还对券商、投资咨询机构为特定客户提供定制研究服务提出了规范要求,同时要求这两类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公众媒体及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明确由被授权机构承担相关刊载或者转发责任。为防范利益冲突,证券分析师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证券分析人员应独立于销售服务人员。

  研报制作发布准则多

  《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准则》针对制作发布研报要求,分析师不得编造并传播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不得抄袭他人著作、论文或其他分析师的研究成果;不得用以往推荐具体证券的表现佐证未来预测的准确性,也不得对具体的研究观点或结论进行保证或夸大。

  此外,不得通过短信、个人邮件、论坛、博客、微博等方式提供或泄露尚未发布的研报内容和观点;分析师的配偶、子女、父母担任其研究覆盖的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的,分析师应按公司规定进行执业回避或者在研报中对上述事实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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