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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最大一起网络传销案审结:两年非法获利2.14亿元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1日 12: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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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新闻网成都6月20日讯(李光毅 记者 余娜)成立公司并请人设计薪酬营销模式,短短2年时间,该营销模式涉及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网络注册账户156万多个,员工44252人。陈某及他建立的幸福缘公司非法获利达2.14亿元。

  6月7日,仁寿县法院对四川幸福缘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特大网络传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本网记者从仁寿县法院了解到,2010年1月,被告人陈某注册成立仁寿县幸福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葛根为主要原料生产“幸福缘营养餐”、“福缘茶”和“仁里系列酒”等产品,并授意被告人彭某设计了《幸福缘营销员工薪酬制度》营销模式,后又授意黄某设计制作了幸福缘公司网站和幸福缘员工管理系统网站并置于境外服务器上。陈某等人通过各种方式公开宣传幸福缘公司的薪酬奖励制度,以推销产品为名,使购买产品的人注册成为公司员工,再以高额回报为饵诱使公司员工层层发展下线,以获得更大收益。

  2010年11月,彭某退出幸福缘公司,陈某依此模式继续进行产品销售。至2012年3月15日,该营销模式涉及全国29个省级行政区,网络注册账户156万多个,记载有真实身份的员工44252人,层级最多达221层,完成162万多单交易,交易金额4.88亿元,陈某及其幸福缘公司非法获利2.14亿元。

  2012年4月2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案件符合传销行为的法律特征,应当认定为传销行为。

  5月25日,仁寿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百余群众参加旁听。

  仁寿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被告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上诉期已过,两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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