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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日报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出口退税货物的条件、范围、计税依据、退税率、申报时限等内容。据了解,该通知和公告是在保持我国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制度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针对出口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进行了调整。通知和公告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该通知和公告,相关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有以下调整:扩大生产企业收购货物出口退税的范围,增加了视同自产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货物。将部分出口货物由征税调整为免税;放宽企业申报退税的期限;调整现行凭出口合同和销售明细账提前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的范围和生产企业的条件;增加了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内容;调整外贸企业申报退税资料。取消了小型企业、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审核期为12个月的规定。(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