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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记者王湛)昨天,市法制办在其网站公布《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草稿)》(下称《规定》),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根据规定,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得收取登记费用。同时,将对商事主体实行除名信用监管制度,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将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予以除名。
《规定》指出,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商事登记机关在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同时,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得收取登记费用。
《规定》对商事主体实行除名信用监管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予以除名:一、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二、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的;三、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