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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家烤肉店的广告牌被风刮倒,砸伤一名下班的市民。后经司法鉴定,该市民身上4处损伤构成10级伤残。经法院调解,烤肉店与该市民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元。
案发当日21时许,市民王先生下班回家途经河西区某购物广场时,一家烤肉店靠墙放置的一幅广告牌被风刮倒,将王先生砸伤。王先生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王先生与烤肉店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将烤肉店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2010年5月,原审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王先生又到医院治疗骨折和面部损伤1个多月。2010年7月,本市司法医学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王先生颅脑损伤、右眼斜视、右眼复视、踝关节活动度丧失程度4处均构成10级伤残。之后,王先生上诉至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索赔精神损失费和后续治疗费。
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烤肉店一次性赔偿王先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20万元,王先生就本次事故不再向烤肉店主张任何权利。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均由烤肉店负担。(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