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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雕塑不得擅自迁移或拆除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0日 0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吉林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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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记者 毕成功) 《长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依照法规建设的城市雕塑。

  近年来,城市雕塑已成为春城一道亮丽的风景。除了长春世界雕塑公园的数百件雕塑精品外,城市广场、绿地及重要建筑前也出现了许多优秀雕塑作品。

  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雕塑作品,《办法》明确,禁止损毁城市雕塑及在城市雕塑上悬挂、粘贴物品。违反《办法》规定,故意损毁城市雕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依照法规建设的城市雕塑。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须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市雕塑办备案,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承担,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违反《办法》规定,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城市雕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原;逾期未复原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同时,禁止建设含有下列内容的城市雕塑:损害国家尊严,歪曲、篡改国家历史的;损害民族情感,有悖于民族传统风俗的;有歧视性、侮辱性内容的;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违反《办法》规定,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建设城市雕塑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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