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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各类“研报门”事件再次发生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20日 05: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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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个自律规则共同构成了对证券行业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自律管理规则体系,将有效防止各类“研报门”事件的再次发生,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下简称《执业规范》)首次明确提出了证券研究报告可以使用的具体信息来源,质量控制和合规审查的基本要素以及证券研究报告发布的明确静默期,具有良好的操作实践性,有利于相关规定的落实。《执业规范》的颁布可以有效防止各类“研报门”事件的再次发生,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其作用和意义体现在:首先,提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的内部控制能力。其次,规范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研究报告行为,提高证券研究报告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最后,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执业规范》通过要求证券机构建立严格的研究报告管理和审查机制,实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最终目的。

  《证券分析师职业行为准则》总结提出了12个字的证券分析师执业原则,即“独立、客观、公平、审慎、专业、诚信”。其具体作用和意义如下:首先,有利于规范证券分析师制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等执业行为,进一步完善了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监管体系。其次,有利于提高证券分析师的专业水平,进一步推动我国证券分析师队伍的建设。最后,有利于树立并维护证券分析师的良好职业形象和行业声誉,促进证券研究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两个自律规则相辅相成,对证券研究报告发布机制的进一步健全以及证券分析师执业行为的更加规范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促进证券研究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以及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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