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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 陈东升 通讯员 蔡燕平 6月18日,位于浙江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的浙江申通瑞银物流有限公司收到了三张《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消防不合相关规定,将被处于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的处罚。公司负责人郭某,看着处罚决定书,悔不当初,“这四万多的处罚要送多少快递啊!”但是经过这几天秀洲消防执法人员的教育,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一时的疏忽给消防安全带来的隐患,表示今后一定改正,在消防安全上不再含糊。
5月30日,秀洲区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的浙江申通瑞银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快递公司擅自停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部分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倒班房改变使用性质作办公、宿舍和食堂使用未重新进行竣工消防备案;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
上诉隐患情况,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将合并处以人民币肆万肆仟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