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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业主或将不必再承担强拆违建费用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9日 08: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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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提交二审

  业主不必再承担强拆违建费

  2010年,广州强拆二沙岛“天价”违建别墅引起世人瞩目,城管当时曾表示将向别墅业主追讨拆违费,不少人才知道:原来拆违,违建业主还要自负违除费。

  而昨天,《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条例删除了当事人承担拆除违建费用的条款,拆除违建的费用不再由当事人承担。

  拆违费由公共财政负担

  据了解,条例此前规定,依法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城管应责令当事人限期缴纳。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城管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意见认为,该条规定难以操作,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明确指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属于公共行政管理,其费用除单行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外,应当由公共财政负担,不宜由当事人承担。为此,本条例删除了该条款。

  规定成立协调机构查违建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相关报告中介绍,查处违法建设是当前行政管理中最难的工作之一,在当前查处违法建设形势较为严峻的情况下,仅靠城管部门单打独斗难以有效遏制违法建设势头和有效查处违法建设,必须在政府层面构建查处违法建设的指导协调机制,整合政府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

  为此,条例作出修改,补充规定,“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工商、公安、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租屋管理机构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

  为违建供水电最高罚十万

  为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设的发生,条例中明确规定供水供电、施工、监理、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和生产、安装电梯的企业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条例规定: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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