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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日报》《人民法院报》报道6月14日,山西省乡宁县法院对华晋焦煤公司王家岭矿“3 2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案的9名被告人依法进行公开宣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姜世杰有期徒刑4年,判处其他8名被告人各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王家岭煤矿属于基建矿,建设单位为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矿区建设指挥部,施工单位为中煤一建公司六十三处工程处,监理单位为北京康迪监理公司,井下物探单位为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研究院。2010年3月28日13时12分许,华晋焦煤有限责任公司王家岭煤矿碟子沟项目部20101回风巷掘进工作面与附近小煤窑老空积水导通发生透水,造成153人被困井下。经全力抢救,115人获救(均受伤),38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937.29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包括姜世杰,时任中煤一建六十三处副处长兼碟子沟项目部经理、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组长,负责碟子沟项目部全面工作,是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张军伟,时任碟子沟项目部技术副经理、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副组长;曹奎兴,时任碟子沟项目部生产副经理;常世坤,时任碟子沟项目部安监站长;邹达山,时任碟子沟项目部地质水文负责人、防治水管理组织机构副组长。
法院审理认为,9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侵犯了矿山企业的生产安全,确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姜世杰、张军伟、曹奎兴、常世坤、邹达山、贾剑勇、王益、葛廷福有自首情节,且9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