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新车有色差 车主告商家:证据不足一审败诉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7日 21: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渤海早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天津北方网讯:于先生购买的白色速腾轿车后保险杠和车身存在色差,销售商解释是正常现象,但于先生坚持认为属于质量问题,遂将销售商和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更换一辆同型号的新车。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先生因未能就争议焦点进行司法鉴定,依法承担不利后果,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于先生与塘沽一家汽车销售商签订协议,购买白色自动挡速腾轿车。2011年8月,他到店内看车,在《售前检查卡》上28项检查项目的后面打钩并签字。几天后,于先生到店提车,签署《新车交车确认单》后,发现车的后保险杠和车身颜色不一致,向店员提出异议。随后双方发生矛盾,于先生将车开走,并将销售商和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更换一辆同型号的新车,并办好全部车务手续。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庭审中,于先生表示,第一次到店内看车时,车身很脏,没有发现异常,提车那天车被洗干净了,这才发现色差。销售商辩称,车辆不存在质量问题,经过了正常售前检验,店内员工已尽到提醒原告进行漆面检查的义务,且《售前检查卡》上有原告签字。销售商表示,车身和后保险杠的颜色差异不属于质量问题,不同材质喷上同样的白漆也会出现色差,这是视觉误差。

  案件审理期间,于先生申请对车辆的车身颜色与保险杠颜色是否一致进行司法鉴定,但无法找到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法院认为,原、被告存在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争议的主要事实在于车身颜色与后保险杠颜色存在差异是否为更换车辆的条件,双方除口头陈述外,均无法提供足够证据否认对方证据,也未提供具有明显优势的证据证实自己主张。原告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对所购买车辆的其他性能和其他配置均无异议,该车已由原告提走使用,色差问题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原告要求更换同型号新车的主张,法律依据不足,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

热词:

  • 色差
  • 原告
  • 车主
  • 一审败诉
  • 证据不足
  • 一审判决
  • 后保险杠
  • 销售商
  • 车身颜色
  • 售前检查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