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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寿光严打非法狩猎 男子捕20只燕罚2000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7日 14: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潍坊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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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潍坊新闻网6月17日讯 有些人吃遍了水里游的、地上跑的,还想尝天上飞的,个人的口腹私欲致使非法狩猎现象不断出现。近日,寿光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3起非法狩猎案件,4名被告被判处2000-6000元不等的罚金。

  2011年秋收时,家住寿光市台头镇牛头七分村年过六旬的马某听说双王城生态经济区内餐馆里的野鸟卖的很火,便想利用农闲时间撒网捕野鸟,发笔小财。去年9月23日,正在村头拉网捕鸟的马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经清点,马某捕获的21只野生家燕,属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无独有偶,家住台头镇北洋头村的侯某和张某也打起了捕鸟赚钱主意。去年10月11日9时许,侯某和张某来到官台村北约100米处的盐碱地上,拉网捕猎野生鸟。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两人正在捡拾捕获的鸟儿。执法人员经清点发现,侯某捕获野生鸟40只,张某捕获46只。另外,执法人员还从侯某家冰箱内查获了60只野生家燕。

  去年10月14日,家住洛城街道北纸房村的赫某在弥河附近一个果园内捕鸟。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将正在等待收网的赫某当场抓获。经清点,赫某捕获野鸟60只,数额特别巨大,而且网具严重违反国家规定。

  今年5月11日,寿光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这3起非法狩猎案件,经审理查明,马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赫某罚金3000元、侯某罚金6000元、张某罚金3000元、马某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张丽华点评:

  野生家燕属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所谓三有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动物。按《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按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5只以上即构成犯罪。本案中马某等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多次捕获野生鸟,数额巨大,违反狩猎法规。 记者 陈旭 通讯员 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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