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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通讯员莫娟)今年以来,清城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扎实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活动,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近日,该院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活动中发现罪犯刘某明在缓刑考验期间,不遵纪守法,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因此,依法建议清城区司法局作为执法主体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罪犯刘某明缓刑的建议书,均被采纳,刘某明已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2008年8月,刘某明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然而,刘某明在缓刑考察期限内,不思悔改,违反监管制度,长期脱离监管,在2011年3月间因焚烧工业垃圾被清远市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查处,并于2012年4月因涉嫌污染环境被刑事拘留。
据悉,该案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清城区首例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