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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日报讯(记者黄扬梅 通讯员黄永忠)曾在社会上影响较大的阳山华顺达超市因车辆失控引发火灾致3人遇难事件有了一审判决。近日,阳山法院以肇事者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22日零晨3时多,被告人刘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饮酒后(酒测6.3mg/100ml)驾驶粤S100FP号车从阳山县商业大道行驶至连江大道志美花园路段时,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行驶,导致车辆冲上行人道,碰撞到阳山县城南华顺达百货店门口柱墩后,车辆起火燃烧并逐渐引燃该店外墙广告装饰物,造成百货店外墙及室内物品焚烧,百货店内三人被大火烧死,华顺达商店部分货物、建筑物及肇事车辆被烧毁的严重后果。该事故经阳山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财物损失经物价部门鉴定:此次事故车辆及物品损失总价值为人民币260多万元。被告人刘某于2012年1月22日上午7时许到阳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28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