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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北京6月14日讯 记者周芬棉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不含酒精类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通知强调,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