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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股改革尊重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意愿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3日 15: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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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刘春旭在做客中国新闻网视频访谈时表示,新股改革尊重了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的意愿。中新网 张龙云 摄

  中新网6月13日电 中国证监会在4月底正式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首次引入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对此,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刘春旭12日在做客中国新闻网视频访谈时表示,引入个人投资者尊重了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的意愿。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会在自律规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主承销商推荐个人投资者的标准和程序。

  刘春旭表示,与境外市场相比,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散户为主。与机构投资者相比,个人投资者的研究能力往往受到限制。为充分发挥网下机构投资者的定价能力,同时尊重个人投资者参与询价的意愿,本次改革措施规定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5至10名投资经验比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

  刘春旭认为,“在询价过程中引入个人投资者,就是充分考虑到各类不同的投资者对于新股投资的愿望。同时,让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询价定价过程当中,充分表达他们的意愿,这是制定这样一条意见的基本出发点。”

  他还表示,针对市场关心的利益输送、人情报价、中小投资者定价能力等问题,《指导意见》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有针对性的措施:

  一是,明确要求主承销商应当事先制定明确的推荐原则和标准,按程序推荐,推荐的个人投资者需具备比较丰富的投资经验。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还会在自律规则中,进一步明确规定推荐的标准和程序。

  二是,规定发行人、发行人股东和中介机构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向推荐的个人投资者输送利益,或劝诱推荐的个人投资者抬高发行价格。

  三是,加强对发行人、承销商、询价对象的路演、询价、报价和定价过程的监管,严惩以虚假推介、夸大宣传等方式误导投资者、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报价或申购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证券公司有向推荐的询价对象输送利益的,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我们还将视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责令其暂停3至12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中新网证券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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