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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歌舞娱乐场所: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文化市场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省文化厅《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加强我市文化市场营业演出活动监管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管理区域范围内举办营业性演出,在经文化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机构批准后,还须向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其视听资料;文化、公安、消防部门核准文件;应急处置方案等材料。
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并建立现场演出日志。不得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
三、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团体、经营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
四、在歌舞娱乐场所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也应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并将演出完整资料、演出批准文件、许可证照及相关手续、表演团体、人员及节目内容等事先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五、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等的现场监管。严查擅自篡改或增加节目、变更演出内容,严厉打击低俗演出活动。
南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