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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1至4级人员待遇月增245.1元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06: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岛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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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工伤1至4级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待遇再次“提标”。据悉,调整后工伤1至4级人员月人均增长245.1元,生活护理费月人均增长137.7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月人均增长79.31元。

  据悉,此次待遇调整中全市符合条件的人员共2934人,其中,工伤1至4级人员1100人(其中领取生活护理费的433人),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1834人。调整的待遇从今年1月份开始补发,近期将划拨到银行存折或单位的银行账户中。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次调整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 (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 (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据悉,此次调整标准为工伤1至4级人员月伤残津贴每月分别增加255元、245元、235元和225元。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为: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元。生活护理费以2011年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30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调整。

  相关问题可拨打民生热线12333或登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qd12333.gov.cn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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