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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股以上撤申报算“异常交易”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2日 06: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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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窦红梅)一直以来,一些游资和机构在新股上市期间,反复以大单、高价申报购买,未及成交又撤销申报等手法,将新股价格迅速抬高,对普通投资者造成误导。昨天,深交所正式发布《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表示,今后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将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调查等监管措施。

  深交所负责人表示,今后,对新股上市初期的异常交易行为将实施重点监控。而新股上市初期,明确限定在“新股上市之日起10个交易日”,包括新股上市首日和新股后续交易期间。新股上市初期出现新股被全天停牌情形的,交易所不中断上述期间的计算。

  6种行为如果出现在新股上市首日,将被定义为“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如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显著高于新股发行价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连续竞价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的价格申报买入,且单笔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等。

  除去新股上市首日,在新股后续交易期间出现8种情形,也将被定义为“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如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低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的;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前收盘价5%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占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等。

  深交所明确,如果投资者证券账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限制证券账户交易、上报证监会调查等监管措施。此外,如果一年内有2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采取限制交易措施的,深交所还将对券商等会员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如约见高管谈话;向会员发送监管函;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等。

  深交所同时发布了《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会员对客户认真做好相关规则的宣传解释,有效抑制盲目炒新行为。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之一,《监控指引》是深交所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实施精确监管的探索和尝试。

  作者: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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