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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致贫最高救助三万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1日 14: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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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图/李伟杰

  本报讯昨日,《东莞福彩关爱基金重大疾病救助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发布,该办法试行一年,目的是为因罹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导致生活困难的市民提供救助。

  救助对象包括新莞人

  根据《规定》,救助对象包括三类群体:本市户籍人口;在莞居住且工作满一年以上(居住时间以在莞办理居住证年限为准)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其在莞子女;驻莞部队现役军人及其随军家属。

  《规定》明确,上述人员罹患重大疾病造成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导致生活困难的,可申请救助,同时,将重点救助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及困难残疾人。

  此外,《规定》对救助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在救助对象中,在东莞市社保定点医院产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扣除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报销、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接受其他社会救助后,个人费用负担在一年内累计超过一万元的,可获救助。

  《规定》同时要求,从东莞转到外地就医者须出示东莞收治医院的转院证明,申请者所提供的医疗费用单据有效期为开具日至申请日12个月内。

  最高救助3万元

  据了解,对于符合救助条件并通过审批的救助对象,东莞福彩关爱基金将根据其治疗的自付费用单据给予相应的救助,同一个救助对象一年内原则上救助一次。

  《规定》明确,具体救助标准分五档:救助对象的自付费用1万到3万元的,救助金额为3000元;救助对象的自付费用3万到5万元的,救助金额为10000元;救助对象的自付费用5万到8万元的,救助金额为15000元;救助对象的自付费用8万到10万元的,救助金额为20000元;救助对象的自付费用大于10万元的,救助金额为30000元。

  《规定》要求,救助对象在申请救助时除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外,还需提供家庭困难证明,以及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单据或社保结算单据。其中,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困难残疾人提供由残联核发的证件,特殊困难家庭提供由户籍所在地或在莞居住地村或社区出具并经镇街民政部门审核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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