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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出庭应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需担责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0日 15: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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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周崇华)“行政机关年度内发生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近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施行的《吴忠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办法》规定,吴忠市政府、辖区县(市、区)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本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建议由其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等6种情形,且年度内发生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庭应诉;年度内发生5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2起;年度内发生10起以上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3起。对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组织旁听庭审,分析查找原因,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和行政裁定书;对人民法院的各类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按规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之人民法院。

  《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因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导致行政案件败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和行政裁定书造成严重后果,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未按规定处理等5种情形,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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