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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禁向摊主收节庆店庆费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0日 06: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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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南昌讯 记者左阳天报道: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利用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等名目向经营摊主违规收取费用行为将被叫停。记者9日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该委就全省开展纠正物流领域乱收费问题专项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并要求全面推行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制度。

  物流企业需按合同收取费用

  据了解,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范围是针对利用市场优势地位向货主违规收费的铁路等物流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或分公司,以及向经营农产品摊主违规收费的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的管理单位或企业。

  同时,我省要求物流企业与货主签订物流服务合同,按合同约定收取费用,除此之外,物流企业向货主收取的其他所有费用均应纳入清理之列。

  物流企业不得擅自中止服务

  我省还将规范物流企业与货主合同约定或协议收费行为。铁路物流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收费,不得利用市场优势地位,任意向货主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与货主协商同意后,才能变更合同。

  收费后,物流企业应按合同约定向货主提供相应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物流企业未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向货主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物流企业应将所收取的费用登记入账,向货主开具发票并按规定纳税。

  批发市场不得向摊主收取开业费

  省发改委透露,铁路物流企业向货主收取的合同费、刷卡费等均属违规收费。大型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的管理单位或企业向经营农产品摊主收取的节庆费、店庆费、新店开业费、条码费、无条件返利等均属于违规收费。

  此外,省发改委规定,物流企业向货主以油价、人力成本上涨为由收取的油费补贴、搬运补贴等费用,或是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等为名收取的赞助费用也属违规行为。

  农贸市场收取费用需明码标价

  我省将全面推行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制度。省发改委规定,农贸市场、社区菜店的管理单位或企业向入场经营摊主收取的任何费用,均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码标价。

  其中,我省标注明码标价可以是标价牌、价目表、价格(收费)手册或者电视显示屏、电脑查询、多媒体终端等;明码标价的内容,应包括收费(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价格)、收费条件等。没有明码标价,或者收费项目、标准、金额等与明码标价不一致的,均应予以清理整顿。

  据悉,我省将开展物流领域乱收费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从2012年5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将分4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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