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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每年11月拟定为全民健身活动月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 12: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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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称《条例》)在市法制办网站公布,征求社会意见。

  目前,每年11月1日为市民长跑日,《条例》在此基础上作了扩展,规定每年11月为我市全民健身活动月。市、区人民政府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全民健身月期间的周六、周日和市民长跑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鼓励市民每年参加体质测定,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市民体质测定结果。

  在政府系列体育活动方面,《条例》强调,市、区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来深建设者的健身指导与服务。每年举办一次全市性的外来青工文体节。

  《条例》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兴建的不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需要人员管理,消耗成本和设施维护保养的,可以适当收费,但应当对学生、军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士实行半价优惠。对社会投资兴建的公共体育设施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补贴、体彩公益金补助等方式,鼓励其向社会免费或优惠开放,实现资源共享。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未按规定向公众免费开放或者优惠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不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依法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人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在优先满足本校教师和学生体育健身需求的前提下,在寒、暑假等非教学期间,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学校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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