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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2012年3月25日20时47分,贵德县河西镇村民冶某驾驶自家青A43948号“骊威”牌小型普通轿车沿西久公路自西宁向贵德县方向行使,行至西久公路98公里+600米处时,因超速驶入铺设有沙石的路面,致使车辆方向失控后驶离路基仰翻,造成车内一人死亡、驾驶人冶某及乘车人三人受伤、车辆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冶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案系单方过失事故,死者是冶某的姐夫,系亲戚关系;冶某和死者配偶及其子女就交通事故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签订了交通事故处理协议;死者配偶及子女明确表示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谅解,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谅解书,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刑事部分给予从宽处理。
但死者兄弟与犯罪嫌疑人曾有过节,坚决不予谅解,为此产生矛盾。贵德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经过向双方家属耐心细致的说服,肇事方真诚向死者的兄弟悔罪,双方冰释前嫌达成和解,同时化解了两家十年来的恩怨。贵德县人民检察院遂根据“该宽则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嫌疑人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作者:徐培莲 尕玛仁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