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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记者窦延文)以往建设工程评标和定标是在一个环节同时完成,名义上由招标人定标,事实上定标权完全掌握在评标委员会,造成评标定标责权不对等、影响合同履约、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近日市住建局发布实施《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全面推行“评定分离”,突出招标人择优定标权,即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权,按规定通过票决来确定中标人。
“评定结合”不利于择优招标
在本次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之前,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将评标和定标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两个环节做出区分,但对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即我市招标范围内的绝大多数工程),除法定的个别特殊情形外,评标委员会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后由招标人定标,相当于专家定标。换言之,评标和定标在一个环节同时完成,名义上由招标人定标,事实上定标权完全掌握在评标委员会。故很多场合下“评标定标”一词经常一并使用,我们将其称之为“评定结合”。
市住建局有关人士说,招标投标的目的就是择优,择优的主体本应是招标人,不应是评标专家或与招标工程并无直接关系、无直接责任的其他市场主体,要实现真正的招标择优,就是让招标人选择到最适合招标项目和招标要求的中标人。近年来,对中标人履约表现不满的招标人比例逐渐增大,甚至时有中途解除合同、重新招标选择承包人的情形发生,造成国有资金浪费,延长工程建设周期等严重后果,这与限制招标人的择优权,“包办结婚”式的招标制度有直接关系。
赋予招标人定标决策权
据介绍,“评定分离”是此次招标投标制度改革的核心,新制度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招标人拥有定标的决策权,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票决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分四种:直接票决定标、逐轮票决定标、票决抽签定标、先评后抽定标。
定标是招标的核心,评标是定标的参考。票决机制是体现公平、公正、择优的一种重要机制,其民主意愿的表达广泛适用于各个领域。定标委员会定标采用票决机制确定中标人,不是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而是由多数人自行表达意愿,集体决策后形成的结果,体现了定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容易得到社会和行业内的普遍认同。
新制度创新定标方法,改革后的定标票决计算规则是,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进行排名, 并以这些排名为基础,将在一对一比较中取胜次数最多的投标人确定为中标人。这种票决方式,综合考虑了投票者对所有投标人的排序判断,做到了以下几点:一是,如果每个人都作出投标人A优于投标人B的判断,那么投标人B就不应该当选;二是,所有的投票者都被认为是平等的,投票者的身份不能决定他在选举中的影响力;三是,投票人在比较投标人A和投标人B的优劣时,不会取决于投票人对投标人C的看法。满足了理想投票规则的一致性原则、匿名原则和中立原则。
市住建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次改革赋予招标人拥有定标权,是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实现体现权责统一、促进合同履约、强化诚信意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反腐保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