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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自家杨树卖,未经批准也获刑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8日 06: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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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6月7日讯(记者晋森通讯员张凯)邹城市田黄镇一村民马某,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就把自己地里的杨树采伐去卖,尽管砍伐的是自己种的杨树,但没有林业采伐许可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且砍伐数量较大,一审被邹城法院判处了缓刑。

  2011年11月,42岁的马某看着自己承包地里的杨树已经成材,应该见效益,于是将地里种的杨树69棵全部伐了卖掉。后经鉴定,涉案林木蓄积达到12立方米之多,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林业主管部门找到马某,指出其伐自己树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马某这才知道触犯了法律,无奈之下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邹城法院一审后认为,马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也没有林业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马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马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

  法官说法>>采伐自己的树木,也得获林业部门许可邹城法院刑庭审判员王桂花

  作为参与本案的审理法官,邹城法院刑庭审判员王桂花表示,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不能因对林木拥有所有权、使用权,而不经有关部门批准领取采伐许可证后随意进行采伐,或者虽领取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否则都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

  本案中,马某尽管砍伐的是自己地里的杨树,但因为没有取得主管部门的采伐证,而且砍伐12立方米,数量较大。根据《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在林区滥伐在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幼树500至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在5立方米至10立方米或幼树250至600株,都属于数量较大的的范围,马某触犯了法律,所以受到了惩处。王法官表示,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制定了法律法规,是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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