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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通讯员 顾建国 记者 刘建 河北某大学工作人员芦某通过非法侵入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信息化平台,获取多家企业的帐户及密码并提供给他人群发广告短信数百万条,总金额达50余万元,从中牟利26万余元。日前,上海市黄浦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芦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今年28岁的芦某曾在河北某学院工作。2010年9月至11月期间,芦某凭借着以前在移动公司培训时掌握的帐号,通过猜密码的发式非法进入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信息化平台,从而获取该平台中企业短信通客户栏目下多家企业的帐号及密码。
之后,芦某又租用袁某提供的服务器,并由袁某提供技术支持,使用盗取获得的企业帐号及密码对接到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芦某将盗接的平台、帐号及密码,以每条0.03元左右的价格提供给他人用于群发广告短信,发送短信数百万条,费用达58万余元,芦某从中非法牟利26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芦某盗接通信线路供他人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芦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盗窃罪的定性提出异议。芦某辩解其进入的是移动公司的电脑系统,并非盗窃企业帐户内的财物。辩护人认为,芦某侵入的是移动公司的网络设备而非与移动公司签约的具体客户的数据库,所造成的损失最后也是由移动公司承担,故该行为应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芦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非法侵入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盗用各客户的帐号、密码,并盗用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以帮助他人发布短信广告造成公司损失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可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后,芦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连线法官
本案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关于芦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对本案定性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案主审法官表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还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而在本案中,被告人芦某利用计算机非法侵入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盗用各客户的账号后,在上海移动公司的企业短信通平台上以帮助他人发布短信广告从中牟利的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其侵入上海移动公司电脑系统的目的就是为了赚钱的相关供述,而且客观上也造成了上海移动公司为客户发布短信理应获取收益的经济损失;何况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管是侵犯上海移动公司的财产还是上海移动公司客户的财产,均不影响对本案的定性。因此,被告人芦磊的上述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