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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规定居民住宅区、桥梁等可商业冠名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11:1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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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名商业冠名使用年限不得少于30年

  记者昨日从市规划局获悉,《天津市地名商业冠名管理办法》正式出台,7月1日起施行,地名冠名权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30年。

  “地名商业冠名”是指市政府将地名冠名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地名冠名人,由地名冠名人向市政府支付地名冠名费的行为。该“办法”规定,冠名人可以是企业或个人,可以用企业名称、企业商标名称以及特指企业文化、企业形象的选定词语,对本市的居民住宅区、广场、绿地、桥梁、建筑物、构筑物等地理实体进行地名商业冠名。但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文化传承等的需要保护的地名,要列入天津市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不得商业冠名。 

  “办法”特别指出,地名商业冠名要公开、公平、公正,所用名称必须能够用中文解释。冠名人应当向市地名主管部门一次性支付地名冠名费,且地名冠名权的使用年限不得少于30年,商业冠名地名不得擅自变更和转让。(记者 郭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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