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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昌讯 记者王欢报道:记者9日从江西省民政厅获悉,《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据悉,该办法所称地名包括:山、河、湖、岛、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省、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名称;工业园区、保税区、农区、林区、渔区、矿区等专业区名称;城镇街(路、巷)、住宅小区、居民楼以及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园、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等游览地、纪念地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码头、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库、灌溉渠、堤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商贸大厦、宾馆饭店、综合性写字楼等建筑物名称。
同时,经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下列范围内应当使用标准地名:涉外协定、文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报刊、书籍、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城镇街(路、巷)标志,住宅小区标志,建筑物标志,楼、门号码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商标、牌匾、广告、合同、证件、印信;公开出版发行的地图、电话号码簿、邮政编码册等地名密集出版物。
违反该规定,涂改、玷污、遮挡、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