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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人提供身份证炒股应问责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10: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商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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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公安局通报了李旭利在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期间,指使其亲属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证券账户从事内幕交易,不当获利。

  本栏注意到,在内幕交易过程中,都会出现借用他人身份证买卖股票的行为,这就给监管机构查处内幕交易增加了很高的难度。作为一个守法公民,是不应该把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人买卖股票的,同时管理层也应制定法规问责出借身份证的人,并加以宣传。

  对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政府重要部门人员,都有一个上报股票账户的程序,这个上报过程几乎囊括了其可以预见的全部家属。也就是说,对于有能力进行内幕交易的人,管理层会想办法堵住其参与内幕交易的渠道,这个办法在国际市场上也是行得通的。

  这本是一个很好的政策,但总有人出于种种原因帮助这些人从事内幕交易,可能是出于人情,可能是看重每个月给多少钱的账户使用费。总之,很多人都对自己的账户并不太吝啬,尤其是自己不炒股的人,出借账户的阻力就会更低。

  现在的股票账户开户,都需要实名制,即必须本人持身份证开户,还要在证券营业部照相,以实现实名制认证,但如果是账户主人有意把账户交给他人使用,那管理层也就防不胜防,实在没办法做进一步的监控。

  本栏建议,对于已经查处的内幕交易,提供账户的人也应该受到问责,不能以不懂或者不知道为借口推卸责任。对于提供账户的人,可以有几种处罚办法:一是终身禁止其股票账户交易,既然他自己也不打算买卖股票,他的账户也就不需要了,干脆禁止掉;二是如果内幕交易者无法退回赃款,由提供账户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将其列入央行征信名单,在其办理贷款时遇到阻力;情节严重的,或者明知道账户是用于内幕交易或者可能用于内幕交易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净化市场,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内幕交易必须禁止,一切帮助内幕交易的行为都要打击。只有这样,才能让A股市场尽早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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