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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保障企业敢闯敢试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7日 07: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牛网电子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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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王海燕)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草案)》。对这份经多方征询意见、几度修改的决定草案,常委会委员和代表们字斟句酌、反复推敲,从立意主旨、体例格式、文字表述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为在更高起点上推动科学发展,率先走出一条特大城市特点的发展道路,上海必须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吕贵委员说,当前正是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市十次党代会明确把“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发展总方针,市人大此时出台有关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时机把握及时,很有必要。

  “创新驱动、转型发展不仅仅体现在经济增长方式的创新,而是体现在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社会管理创新等各方面。”在甘忠泽委员看来,应该在草案第四条“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款中加大分量,在全社会进一步发扬解放思想,提倡敢闯、敢试、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凝聚全社会的智慧,提升士气。

  甘忠泽的话引起代表的共鸣。陆凤妹代表提出,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尤其应该提倡敢于创新、敢于担当、敢闯敢试,在草案第七条中,先提出“着力破解制约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制度瓶颈和政策障碍”,紧接着提了许多前提和约束,让人感觉改革限制多、顾忌多,先试先行容易缩手缩脚,她建议将“不与本市地方性法规基本原则相违背”等表述删去,用“依法行政”一句话概括。朱言文委员认为,要在决定草案中突出教育的作用,教育体系和教育模式的创新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注重青年人才培养,在政策、环境上支持他们成长。

  有代表提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技术创新,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要创新。建议第三条进一步突出核心内容,充实对加强实体经济、技术创新,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的内容。张金康委员提到,企业是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主体,如果企业对“创新”很被动,不敢闯不敢试,那么这个总目标就很难实现。应该用法律制度来保障企业敢于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而决定草案中相关内容相对薄弱了些,建议加强。李民权、林化宾、张载养等委员对草案的文字表述也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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