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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海南州中级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两家医院因治疗过程中均存在不足,致使患者死亡的严重医疗损害纠纷案。
上诉人朱某某、轩某某之女朱某某于2011年6月25日至6月30日在贵德县博爱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气管炎,并在门诊治疗。2011年7月4日,朱某某、轩某某带女儿到博爱医院,博爱医院主治医生建议他们去贵德县人民医院治疗。两人带着女儿又到贵德县人民医院,接诊医生开了助消化的药后,两人便带着女儿回家。
7月6日早晨,朱某某与轩某某再次将女儿送至贵德县人民医院,经过血象化验和拍片,确诊为右大叶性肺炎合并心衰而下发病危通知书,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司法鉴定机构认为:1.贵德县博爱医院和贵德县人民医院诊治患者朱某某的医疗行为均有不当之处,这些不当与患儿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贵德博爱医院对患儿按“气管炎”进行治疗和贵德县人民医院对患儿出现的“消化不良”进行对症处理并无不当。
之后上诉人以贵德县人民医院、贵德县博爱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致其女儿死亡为由,向贵德县法院提起诉讼,贵德县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宣判后,二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海南州中级法院立案后,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针对一审司法鉴定意见书责任划分不明确,无法界定两家医院及二上诉人之间过错大小的情况下,承办人多次走访两家医院,对目前医患关系的一些敏感问题与两家医院的领导进行沟通,在讲解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同时,建议两家医院多一些人文关怀,平和地解决争议。最终两家医院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此案,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再次就如何解决好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医院当场给付二上诉人相关补偿费用。至此,这起医患纠纷圆满结案。 (作者: 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