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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电子信息产品交付方式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5日 16:2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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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NTV消息(网络新闻联播记者 李丹丹报道)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新闻发布会,首次通报相关情况,其中对于大众普遍关注的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司法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91425件,审结594404件;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51395件,审结555553件;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新收一审买卖合同纠纷案件533401件,审结526367件。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买卖合同解释》。

  《买卖合同解释》包括8个部分,总计46条,对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标的物的检验、违约责任、所有权保留、特种买卖等具体适用法律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其中,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没有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已经逐渐走入百姓身边,产生的问题也随之增多。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标的物的特征,比如它不以实物承载作为必要,使用后也没有损耗,而它本身是易于复制并会迅速传播。

  最高法在《买卖合同解释》中明确规定: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据悉,这个司法解释不适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只适用于动产的买卖合同。

  对于实务中常见的“一物数卖”情形下合同实际履行次序问题,《买卖合同解释》为防止出卖人与个别买受人恶意串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规定:在一般动产多重买卖的情形下,以交付、付款、合同成立先后为合同履行顺序等。在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多重买卖情形中,交付是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对抗要件,应依照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先后作为合同履行顺序;出现交付与登记冲突情形时,应以交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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