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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下载电子信息产品即为交付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5日 15: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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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6月5日讯 记者袁定波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电子信息产品的特点,确定了电子信息产品两种具体的交付方式:一是交付权利凭证,二是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信息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此间指出,司法解释坚持法律解释方法和原则确认的支付方式。无实物载体的电子信息产品具有显著区别于传统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征,例如不以实物承载为必要、使用后无损耗、其本身易于复制并可迅速传播等等。因此,对于标的物是无实物载体的信息产品买卖合同而言,其法律规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就交付问题而言,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交付方式的规定均以有体物的交付为原型,但信息产品已经逐步脱离了实物载体的束缚,更多的是以电子化的方式传送,以在线接收或者网络下载的方式实现交付,买卖双方都不接触实物载体,这与传统的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转移对标的物的占有,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交付方式有较大差异。

  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专门规定,如果买卖双方对交付问题有约定的,遵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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