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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风落:农民工同命不同价原是葫芦法官判断葫芦案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5日 11: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荆楚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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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聊城市的张殿泉愣楞地看着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的判决书,怎么也想不通,肇事者在逃半年后被追逃抓回,且不积极赔偿,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本应该判3—7年,怎么能才判2年6个月呢?另外,去年春天同在聊城市的茌平县,同一种类型的案子按城镇居民给付的死亡赔偿金,自己父亲在工厂工作三年,咋就被判为农村居民了呢?(6月5日,21CN网)

  “花眼法官”舆论尚未平息,现今又出现了“葫芦法官”,一个原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子,却违背了基本的法律条文,判成了“葫芦案”。

  案子很平常,一桩典型的肇事逃逸案,公安、法院不知道经手过多少,但在肇事者的“背景”下拖拖拉拉,演变成受害者的艰难上访、不公判决。原本严肃公正的法官缘何在这样一件很平常的案子上变成了“葫芦法官”,事实很明确,为什么判决很牵强,恐怕是因为“背景”很深刻。

  可能有人说作为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但这个“自由裁量权”不是没有底线,这个“自由”不能违背超越基本的法律条文,最低判三年,岂能低于三年,这种基本的数学常识应该清楚明白。按照现行的规定的,“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镇人口标准计算损害赔偿数额;对于实行城乡户口统一登记管理的地方,计算标准也可以统一适用城镇人口统计标准。”“自由裁量权”不能违背同命同价的原则,去年的案例和今年的案例也区别对待。自由裁量有限度,维护公平正义才是第一原则。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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