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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发改委和物价局近日联合发文,决定进一步扩大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办学自主权,鼓励支持民办高校规范发展。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若干意见》指出,民办高校在确保达到校舍、师资、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的前提下,可自主制定年度招生总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审核备案后,面向社会公布并招生;自2012年起,有意愿的民办院校(含独立学院)可以纳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范围,鼓励民办高职院校进行“校考单录”、“注册入学”自主招生改革试点。
在扩大收费自主权方面,民办高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专业总数25%以内的专业,在规定基准价基础上,在50%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后执行,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民办高校收取的服务性费用和代收费用,按“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办理。 (朱振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