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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立健全审计情况通报整改责任追究等制度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03日 15:0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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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办法》六章五十一条,明确了审计对象、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计划与实施、审计评价、责任界定与结果运用等内容。经济责任审计的管辖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省、市、县(市、区)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等。

  《办法》根据不同审计对象,对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可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进行任中审计或离任审计,并逐步提高任中审计的比重。对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同步开展,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区分重点审计内容,合理界定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应分别承担的责任。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归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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