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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12时许,门源县东川镇孔家庄村村民温某某在仙米乡巨源公司煤矿后山吃午饭时,因嫌饭菜量少而与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争执,进而两人互相厮打,受害人温某某欲用擀面杖打王某某时,被告人王某某用菜刀将被害人温某某的左大臂和左手腕外侧砍为重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其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故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作者:马银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