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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人民日报》一篇题为“河南拟立法取消重点中小学”的报道,被众多网媒转载。报道说,28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从发布日起至6月15日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该报道似乎传递出这样一个信息:取消重点中小学,是河南的“创举”。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网上大量跟帖和评论都盛赞河南此举“让教育公平名至实归”;我们的投稿邮箱也收到多篇类似评论,最有代表性的观点是:“一个省关于不设重点学校的新规,社会期望值或许不应过高,但各省如果都能推广这一做法,或许会成为推进教育公平的一个转折点。”
完全错了。“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根本不是河南的“创举”和“新规”。2006年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22条,对此早有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该法第53条还规定,“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河南的意见稿,不过是对《义务教育法》上述规定的“复制粘贴”,毫无突破,甚至连表述都一模一样。
揭示这一点,倒不是想出谁的丑,更不是为了显示高明。只想提一个问题:为什么简单重复一遍法律6年前的“旧规定”,会被媒体当做“新闻”,被公众视为“创举”和“新规”?
笔者以为,这不怪媒体和公众对法律无知,只能怪《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名义上,也许从2006年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实施开始,“重点学校”的称呼就已成为历史;但实际上,哪些学校是重点,哪些是非重点,至今仍然泾渭分明。有的地方,“重点校”统一改称“示范校”了,但换汤不换药,重点仍是重点,换个马甲,公众依然认得它。正是因为重点学校“名亡实存”的现实,重申“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才会被当成新闻,才会在6年之后仍然受到热捧。
其实,名义上分不分重点非重点,或许并非最要紧的;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育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差距,取消一切学校在招生上享有的“掐尖儿”特权,真正让学校实现均衡发展,才是当务之急。这其中,师资力量的均衡分配又是重中之重。如果实行各学校间所有教师定期轮岗、交流使用,过不了几年,所谓重点非重点自会名存实亡。
遗憾的是,在河南的意见稿里,我们还是找不到类似实打实的举措,“取消重点”仍然只是名义上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便规定“取消重点中小学”真是河南的“创举”,也没有多大现实意义———《义务教育法》就是明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