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承包赚钱了 单位咋不分收益 滨州一食品公司被告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1日 11: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5月30日讯(见习记者 赵树行 通讯员 赵凤良 刘伟) 张某是滨州某食品公司员工,承包公司加工车间后认为公司不按照约定兑现承包收益,于是将该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此案经过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近日,该公司支付给张某承包费10000元。

  2007年底,该食品公司职工李某承包了公司的一个加工车间,合同履行至2008年10月份,因效益不佳李某放弃了承包。公司为维持生产,动员张某包下该车间,并任命为车间主任。在张的经营管理下,车间取得良好业绩。承包期限届满后,当张某要求公司按照约定兑现承包收益时,却遭到拒绝。公司认为收益的分配单位已对该车间应得收益进行了核算,因为该年度实际由两人负责,而两人对分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单位将承包收益扣留。为此,张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单位支付原告承包收益1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间承包合同不单纯体现内部管理关系,更多地体现了经济利益关系,合同指向的是企业的承包权,生产过程中完全由承包者决策,风险自负。原、被告在生产过程中地位平等,是一种民事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该公司不服,向滨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张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这一案件,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黄耀江认为该案无论怎么判,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都不好,何况他们都是整日相处的“同事好友”,如果因该案“导致各方翻脸”非常不值。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支付给张某和案外人李某承包费各10000元,其他各方互不追究。该调解方案不仅化解了矛盾纠纷,而且还原了彼此感情,各方对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http://minsheng.iqilu.com/)、拨打新闻热线0531-81695000,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齐.鲁.网)提供新闻线索。

热词:

  • 被告
  • 收益
  • 承包期限
  • 承包合同
  • 原告
  • 承包公司
  • 李某
  • 调解协议
  • 诉讼请求
  • 阳光连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