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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网讯(记者 王莹)日前,《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条例(草案)》正在提交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初审,条例中涉及稽查人员身份、资质以及行为等方面的内容成为委员关注和讨论的焦点。
什么样的人能够担当稽查人员?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规定,稽查特派员、稽查工作人员以及外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统称稽查人员,三者共同实施我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稽查特派员对重大建设项目稽查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终身负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占稽查人员半数以上。
唐明委员认为,这一规定仅仅说明了稽查人员的组成方式,并没有明确稽查人员的身份与资质,即“什么样的人能够成为稽查人员”。她说,稽查人员在条例实施过程中责任重大,对于稽查人员在法律条例、专业知识和个人德行方等方面的要求应有明确规定,她建议条例中应增加一款予以说明。
“还要对稽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委员刘晓利补充说,如果规定了稽查人员的任职资质,就需要定期进行考察,“不能说二十年以后他还是稽查员,除非真的符合规定条件”。
如何处理稽查人员的“吃请”行为?
条例还规定了稽查人员的禁止行为,其中第二款为“参加被稽查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旅游、娱乐、出访等消费活动”。张启钧委员认为这样的表述“还不够,需要再补充”,他说应该追加“以任何形式安排给予的馈赠、宴请,或利用职务权力给亲友熟人牟利”。
“吃啊拿啊,现在都成了习惯。”张启钧说,这些行为即使没有造成重大危害,也应该予以严肃处理,他认为,稽查人员的禁止行为的规定后面应增加相应的处罚款项。记者发现,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审议意见的报告中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议。
任何人有权举报违规重大建设项目
《条例(草案)》第七条和第八条对举报制度和社会监督作出了相应规定。按照规定,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的稽查,都要受到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其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委员普遍认为,这一举措固然很好,但在建立社会监督和举报制度的同时,还应同时建立包括身份保密在内的举报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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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
按照《条例(草案)》,是指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的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的建设项目。
立法背景
为维护政府投资秩序、保障国家资金安全,我省于2001年成立专门机构开展重大项目建设稽查,截至目前纠正各类违规资金20亿元,挪用、挤占、套取国家资金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缺少直接的法律依据,稽查的密度、力度和覆盖面还不够大,部分项目业主、参见单位和中介机构受利益驱动,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