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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昌讯胡昊、熊艳、记者万里庆报道:小学生在课间上被正在玩游戏的同学绊倒受重伤,对此,学校要不要担责呢?近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被告王某父母偿付原告刘某赔偿款35379元,同属被告的学校偿付原告刘某赔偿款3931元。
2010年6月12日上午第一节课下课课间休息时,南昌市某学校教师前门旁边的走廊上,被告王某和一群同学正在玩“跨步子”游戏,正当王某右脚向后退准备跨时,从教室小跑去上厕所的刘某此时正好撞到王某的腿上被绊倒,导致其失去平衡摔伤左手。受伤后,刘某被医院初步诊断为左肱骨髁上骨折并骨骺损伤,后经司法鉴定,刘某的损伤为10级伤残。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学校具备开阔的操场空地的条件,而教室的走廊属狭窄通道,不宜作为游戏活动场地,故被告的学校未完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原告所受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1:9。被告王某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即被告父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