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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校教师兼职要自律更要监管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 14: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教育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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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体曝光,某大学商学院会计系副主任徐某违规兼职,身兼6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创A股之最。按证监会规定,独董兼任的上市公司最多不得超过5家,徐某却隐瞒自己兼任6家独董的事实。而且,徐某任独董的上市公司北新建材董事会多年未改选,作为独董的徐某,未尽到监督上市公司之责。

  高校教师兼职实属平常。在欧美国家,大学聘用兼职教师一直保持着相当的规模。在我国,新中国成立前的很多大学也是大量聘请兼职教师,鲁迅等许多著名学者更是在各大学之间自由地兼职讲学。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高校扩招、民办教育的兴起,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高校教师兼职现象不仅更加普遍,而且得到了国家法律、政策的允许。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指出,“鼓励专业技术人才通过兼职、定期服务、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方式进行流动”,明确提出“制定完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管理办法”。高校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还有余力的情况下,利用专长,进行有利于本职工作的兼职活动,可以促进教学和科研工作。另外,在不损害原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和利益的前提下,从事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等兼职工作,既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同时教师自身也获得相应的报酬。可以说,兼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教师价值的最大化,也能使现代大学的社会服务功能得到充分体现。

  但是,目前的高校教师兼职情况与过去相比,已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为两个特点:一是在人数上具有普遍性。现在高校教师兼职已经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具有普遍化的趋势。二是在工作性质上具有全职性。有的教师特别是有名望的教授在本单位工作的同时,还兼任其他高校和科研院所及企业的全职岗位,即“一人多岗”。

  笔者看来,高校教师特别是教授兼职过多现象,是高校和兼职教师双方各自求名和逐利的结果。在目前高校发展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一所高校拥有的人才数量与质量所具有的“核心竞争力”至关重要。然而,高端人才有限,高校的需求无限。在这样的矛盾中,高校出于能更好地申请项目和经费,提高自身实力和名气等考虑,雇用、引进兼职教师是“短、平、快”式的最佳选择。教授本人也乐于成为多家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高级专家,这既能提高个人知名度,又能在工资之外多得几份薪金。换句话说,双方各取所需,互惠互利。

  我们要看到高校教师兼职过多的危害性。高校教师毕竟没有三头六臂,在本职工作面临着教学科研任务的压力下,其可利用的时间毕竟有限。“一人多岗”客观上会挤占教学、科研的精力与时间,从教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上说,过多兼职导致的教学敷衍甚至失职损害了学生的基本权益。而且,高校教师在大学担任着公职,本身就拿着不菲的薪金,又在多所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兼任全职岗位,坐拥多份收入,还有的甚至在企业参与分红,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公平。

  在目前高校教师兼职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对教师兼职过多的情况引起重视,对影响正常工作的兼职行为予以限制。按照《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规定,教师“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而要做到这一点,既需要教师本身的自律和自觉,也要学校加强对教师兼职的监管。

  (来源:中国教育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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