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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新语新论:司法公开不是“选择题”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30日 04:4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甘肃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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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法院和法官只把司法公开当成一道“选择题”,就会失去公开应有的意义,而且这种形式主义的司法公开还会形成民众对法官的不信任,进而影响民众参与司法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为了避免把司法公开当成一道“选择题”,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理念之变。人民法院和法官只有实现从“法院权利主导”到“群众利益至上”司法理念的转变,大力推进司法公开,让司法走近民众,让民众知晓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才能使司法公正看得见,司法高效感受到,司法权威被认同。二是制度之建。司法公开只不过是一种工作状态、一种表现形式,其本质是审判活动的“公众化”,核心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让所有裁判经得起检验、推敲与评判,达到公开、公正、公信的良性循环,这就需要一套系统规范的工作机制来约束、来保证,从而提高司法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杜绝选择性公开现象的发生。三是方式之新。人民法院要把创新公开方式作为第一手段,不断拓展渠道,扩充载体,确保多角度、多侧面地推行司法公开工作。四是监督之严。司法公开的核心是“公开”,关键在“真实”,难点在“监督”。必须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

  (摘自2012年5月16日《法制日报》,作者冯念学)

  作者:冯念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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