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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财嫌少竟放火泄愤 两罪并处6年8个月徒刑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9日 18: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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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5月29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近日,金山区法院审结一起90后年轻人盗窃后仅因窃得财物太少而恶意纵火案,被告人叶某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去年10月至12月,1993年出生的叶某伙同孙某(另处)三次至金山区枫泾镇居民新村实施盗窃,窃得手机两部、电动自行车一辆。

  去年12月28日14时许,叶某伙同孙某至金山区枫泾镇北大街某足浴店内行窃,窃得价值人民币97元的手机一部、合计价值人民币304元的对讲机二部。仅因窃得少量财物而产生报复心理,叶某帮助孙某将店内废纸等杂物点燃实施放火行为,造成足浴店发生火灾,过火面积300平方米。经鉴定,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413873元。

  2012年1月1日,叶某因涉嫌盗窃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放火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叶某伙同他人实施放火行为,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231元,其中入户盗窃三次,价值人民币83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叶某在共同放火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叶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放火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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