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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心网讯(记者赵梅报道)污染企业在搬迁过程中,可享受到政府补偿。但对列入搬迁计划的企业因自身原因未能在2014年底完成搬迁的,将依法予以关停,并不予支付搬迁补偿金。日前出台的《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这样明确规定。
据悉,为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乌鲁木齐市于2010年启动建材、化工等污染企业搬迁工作,分3批到2014年底前将中心城区内现有的47家建材、化工等重污染工业企业全部搬迁或关停。
《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从事化工、纺织、印染、造纸、建材等生产经营企业和危险品生产、仓储以及对城市污染较严重的企业。这些企业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主选择的方式,在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迁出中心城区,向相关产业园区转移。
《细则》规定,补偿金主要来自该企业原有土地商业开发扣除相关政策规定税费的土地出让金,和市人民政府设立污染企业搬迁专项资金。
搬迁补偿主要是对无法搬迁的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及机器设备给予的补偿。搬迁企业在满足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市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将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和“关闭小企业专项资金”。
《细则》规定凡纳入搬迁范围的污染企业必须按时搬迁,未按搬迁计划完成搬迁的企业,每推迟1年其补偿费用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扣减10%。
《细则》专门就搬迁企业的职工安置做出规定,要求搬迁企业原则上应全部接收、合理安置或分流本企业职工,维护社会稳定。对无法合理安置、分流,或不接受安置,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本企业职工,搬迁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与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清理与职工的债权债务、并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搬迁期间,与原企业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原企业应继续为职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发放生活费。
《细则》说,对提前或按时完成搬迁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优先为搬迁企业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国债专项和技改贴息资金;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市鼓励类工业项目的搬迁企业优先给予市工业发展扶持资金、应用研究与开发经费和污染治理专项资金;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搬迁企业列入市中小企业贷款企业中,争取金融部门的支持,利息按有关规定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