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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点一3个“持股比例”引人关注
在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方面,《实施意见》强调,要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在《实施意见》细则中,有3个“持股比例”引人关注: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0%以上。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实施意见》还指出,要坚持审慎监管,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稳步发展。
根据银监会《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须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
这一政策限制曾引发不小争论。民营企业界相关人士认为,应该放宽村镇银行发起人资格限制,不必20%资本金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控制之下,民营资本也应有资格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并拥有控制权。
就这20%的“特权”,一位银行监管机构的人士曾表示,坚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村镇银行主发起人,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
但有专家分析认为,监管机构总是心存顾虑,担心民营资本没有经验、不懂经营,或者导致利益输送问题,害怕其“卷钱跑路”。这种担心当然不是没道理,但也不能因噎废食。
另有专家称,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发起人问题一直比较突出。民间资本无法发挥相应作用,更不要说获得经营决策权。一定程度上,民间资本积极性受到打击。
如今,随着上述银监会《实施意见》的发布,这一20%的“特权”,终于被捅破。